

根據(jù)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20號)規(guī)定,七、稅務機關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,發(fā)現(xiàn)納稅人存在以下情形的,暫停為其辦理留抵退稅:
(一)存在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的;
(二)被稅務稽查立案且未結案的;
(三)增值稅申報比對異常未處理的;
(四)取得增值稅異??鄱悜{證未處理的;
(五)國家稅務總局規(guī)定的其他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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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。